股权转让协议,收藏1个模板以后备用吧

股权转让协议,收藏1个模板以后备用吧,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股权转让生效是在协议生效之后。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转让股权,实质是处分其所有的股权。公司法第35条是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这是对股东处分股权作了限制。

股权转让协议

中文名:股权转让协议

外文名:stock rights transfer agreement

定    义: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

介    绍: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

内    容: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目录

主要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协议转让的股份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 转让股份的每股个及股权转让金总额。
  3. 转让股份的交割日(股权转让让协议正式生效后方可进行)。
  4. 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
  5. 出让方的义务;
  6. 受让方的义务;
  7. 协议的生效日;
  8. 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9. 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对上市公司的变动计划;
  10. 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条款;
  11. 保密条款;
  12. 争议解决方式;
  13. 违约责任;
  14. 附则。

生效要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实际是一份标的为股权的特殊合同。协议首先应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的要件,即具备:协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股权转让合同也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而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股权转让协议的七大核心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的七大核心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的七大核心条款

股权转让是如今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几种主要的投资方式之一。实践中发现大量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照抄、照搬各种格式文本,甚至直接将国外的协议文本翻译过来之后直接采用的情况。借鉴既有的成熟文件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不知道根据每个投资者的不同需求以及每个目标公司的不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也不能达到充分避免交易风险的目的。这种针对性关键就体现在股权转让协议的若干核心条款上。本文根据实践中常出现的问题的,对股权转让协议归纳了六大核心条款,并分析其注意要点。

一、知情条款

这类条款的名称并不固定,有时也可以用受让方申明的方式出现。它主要是用来保护转让方的权益。这主要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签订本协议时,受让方已经对拟转让股权所属的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重大合同、重大诉讼、对外债权债务、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及公司章程等信息已经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自愿受让有关股权。该条款的重要性在于说明股权转让是双方(特别是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如果事后受让方以不知道公司某些重大事实为由主张转让方欺诈等,就是站不住脚的。笔者曾经办理过的案件中注意到实践中出现因为股权转让协议中欠缺这样的条款导致争议,给纠纷解决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与知情条款相对应的是保护受让方利益的陈述与保证条款。

二、优先权条款

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权利,不能剥夺,不能回避。如果股权是转让给公司外部的非股东第三人,那么优先权条款就非常重要,关系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问题。该条是指转让方有义务通过适当的程序向其他股东发送了股权转让的通知,将拟转让的股权数量、转让价格等条件、拟受让的非股东第三人的情况、要求其它股东在30天内(或章程规定的时间)答复是否同意转让的意思、如同意转让,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申明如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等这样一些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到了所有其他股东。当其他股东并未行使相关的优先购买权时,股权才可向第三人转让。

三、转让标的条款

转让的标的应当明确是目标公司的股权。由于实践中公司资产转让/项目转让和公司股权转让可能产生混淆和争议,因此应当对此予以注意。如果是公司100%的股权转让,则公司全部资产也必然发生跟随股权转让的情况。但在有的公司中,转让方股东实际控制着某项公司资产或公司的业务项目,而该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表面上看是将其控制的资产或项目转让,但实际上这二者之间是有重要区别的。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首先由公司自身资产来清偿,但会影响受让方的经济权益,而同时受让方也可以享受公司的收益分配权;而资产或项目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资产或项目的转让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否则协议的效力就存在问题。所以转让标的条款在这样的股权转让交易中需要特别注意。

四、价格的确定方式

价格的确定方式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虽然在几乎所有的股权转让协议中,都必然会有转让价格条款,但实践中股权的真实转让价格有可能与协议中所写的价格不一致,甚至相差很大。当双方后来因种种原因发生争议时,往往需要法院根据证据情况来判断哪个价格是真实的价格,这就为双方增添了不必要的不确定因素。价格的确定方式条款就是为了最大限度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据笔者的经验,我们对价格的确定方式归纳了几种方法:资产评估法,即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按照公司资产在转让时的净值为依据确定转让价格;溢价法,即将资产净值考虑其将来的升值潜力,给予一定幅度的扩大,作为转让价格依据;综合定价法,即当受让方除了要向转让方支付现金转让款时,还要承担特定的债务或其他义务,这样的条件下股权转让价格就不光是一个确定的金额数字,而是综合各项条件后确定的。当协议中详细说明了这些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后,将来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了。

五、股权的内部登记

内部登记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确认投资者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当受让人出资受让股权后,如果其姓名或名称尚未记载于工商登记中,并不影响其股东的地位,只要在公司内部登记资料中进行了登记即可。内部登记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出资证明等。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于股权变动的内部登记,应当予以约定,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义务使股权未能及时、正确等登记在内部文件中导致另一方损失,则应有相应法律后果。

六、风险转移与追偿

我们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投资风险的转移条款。即公司经营的利益分配和投资亏损的承担,以及如果遭第三方起诉、查封财产、追究股东责任等情况下,以什么时间节点为转让人和受让人权利义务转移的标准。比如: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为准、以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款和其他转让义务时为准、以办理了公司内部股权变动登记为准、以工商登记为准等。这种约定只具有对内效力,可用于一旦发生投资风险,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追偿损失的问题。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在法律约束力上是有重大欠缺的。我们建议,对于一项完备的股权转让协议来说,违约责任条款可以分成这样几个部分进行约定:

第一部分:陈述守约义务

第二部分:违约赔偿

如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所设定的义务,或所作陈述与保证有任何不实,导致另一方收到损害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以约定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因请求赔偿而发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等。

第三部分:重大违约

特别指出协议中几处关键的条款,如违反这些条款,视为重大违约。发生重大违约的,违约方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特定数额的违约金,此外还可考虑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等。

以上,本文简要分析了股权转让协议的七大主要条款。实践中,根据股权性质、目标公司特点、交易双方的特别要求等,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设计、具体内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分别调整。但总的来说,不应对重大条款有所遗漏。

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还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除了遵守《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出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事项:

1、签订合同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4、明晰股权结构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①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 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②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③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6、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 ①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 ②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 ③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①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 a、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 b、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 c、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 d、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让金等税费问题,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 e、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并就债务承担问题与受让方达成相关协议;
  • f、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②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 a、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 b、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8、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税费处理

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3、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的规定: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股权转让协议的会计处理

一、受让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

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应注意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应予代扣代交,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转让股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让股款-出让方原出资额)×20%税率].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不通过公司直接支付给出让方的股权款。根据受让方的汇出凭证及出让方的汇入凭证与收据,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出让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二、受让方股款分期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

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当支付款小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当支付款大于等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直接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当支付款小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格时,公司不作会计处理;当支付款大于等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格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当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原实际出资额时,转让方应承担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比照以上受让股款一次性到位的会计处理方法。

1、谁“转让部分股权”?应该是股东,而不是公司,公司的股权是股东的,不是公司的。因此在股东转让股权时,财务部门取得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文件,会计处理:借:实收资本——原股东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2、在吸收新的股东,按新股东占公司股份的份额(一般是每股1元),贷记“实收资本——新增股东”,新股东付出资产大于新股东占公司股份的份额部分,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等资产贷:实收资本——新增股东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3、会不会影响注册资金?这要看变更后注册资金是增加还是减少或不增不减而定。

4、如果按照上述会计处理,不会影响公司税收,但股东可能要交“企业所得税(股东是法人企业)”“个人所得税(股东是自然人)”。

区别

股权转让协议与增资协议区别

(一)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的合同当事人虽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东及出资人,但从协议价金受领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中出资人资金的受让方是截然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资金由被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属于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协议中的资金受让方为标的公司,而非该公司的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

(二)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支付价金一方的当事人对于标的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协议中,支付价金的一方在支付价金取得了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对公司从成立之时到终止之日的所有义务,其承担义务是无条件的;而增资协议中支付价金一方的投资人是否与标的公司的原始股东一样,对于其投资之前标的公司的义务是否承担,可以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支付价金的一方对其加入该公司前的义务的承担是可以选择的;

(三)从出资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看,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出资人履行义务完成时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保持不变的,仍然为原数额。而增资协议签订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

协议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___%股权。

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目标股权转让的价格

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股份以_______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甲方受让目标股权。

第二条 定金及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2.1 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在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款金额的______%,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定金。

2.2 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将作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在办完工商变更登记后_____日内,乙方将剩余的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本协议生效日,甲方向乙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3.1 甲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2 甲方在本协议的签订日,合法拥有目标股权及对其进行处置的权利;

3.3 目标公司的资产和目标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或质押,目标公司未为第三人提供任何担保;

3.4 不存在未了的、针对目标公司的诉讼或仲裁。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本协议生效日,乙方向甲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4.1 乙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4.2 乙方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办理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定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6.1 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6.2 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6.3 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6.4 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如果乙方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定金或转让价款,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数额为逾期金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7.2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致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其在本合同所载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为有效地址/电话,双方按该地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5天内视为送达,手机短信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裁判。第十条 其他事项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生效及其他

11.1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补充协议,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11.3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目标公司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200___年___月___日 于________(签署地点)

法律依据

1、最新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条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股权的权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是完全自由的,没有条件限制,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同时也规定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经的程序,规定了其他股东在转让时权利义务。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是必须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2、最新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本条赋予了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但需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以处分自己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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